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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2-25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
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卢楚隆先生、卢宇轩先生、谢瑜华先生、苏玲珠女士作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本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吴向能先生、熊锐先生、蔡镇顺先生作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独立
董事候选人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
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何惠华                   熊锐                      吴向能




                                         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