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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超纤: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29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关于《公司按照原方案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实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1日。2019年8月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了公司本次创业
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2019年10月25日,中国证监会核准了《关于核准上海华
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04号),该
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规定“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目前,该批复仍然在有效期内。
    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164号),该决定就再融资的发行价格、锁定期等
发行条件作了相应修改。为适用新规则,华峰超纤拟对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锁定期进行调整,相关议案已经2020年2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未获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是,除前述未
获得通过的议案内容外,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已经过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1日。
    因此,我们认为原发行方案仍然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原方案实施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同时,公司按照原方案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对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实
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独立董事:田轩、赵玉彪、谭建英、易颜新


                                                        2020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