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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超纤:华峰超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3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超纤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

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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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投资者参加

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

路 8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

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51,440,8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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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30%: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86,861,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

的 27.645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64,579,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3.6671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 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 2021 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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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会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议案等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书面投票表决方式,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

监票、验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表决于当日下午 3 点结束,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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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




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汪灏

     (盖章)

                                             经办律师:戴慧娟




                                             经办律师:王恩峰




                                          二 O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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