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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超纤: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30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
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我
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153,967.25 万元,均为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为 29.84%。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无
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
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
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处罚,也没有被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此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聘任程序合规;被聘任者均具备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
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聘任张其斌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
任贺璇先生、孙向浩先生、方惠华先生、刘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洪剑峭、赵玉彪、朱勤、陈贵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