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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2013-06-03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1、原第五条为:审计工作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

务能力;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

       现修订为:审计工作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

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称或资格。

    2、新增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总体要求,具体新增如下条款内容:

    新增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公司的行业和经营活动特点,以业务

环节为基础合理安排和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新增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

次。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审批手续是否健全、适当。

    新增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新增第十六条   当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时,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新增第十七条   对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当

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详细、清晰和完整的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新增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

稿的内容、归档和保存详见“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新增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控

制和审计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建立、运行及存在的缺陷、审计计划

的执行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新增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过程应当考虑内外部审计机构和其他检查机构出具的审计和检查

意见。

    新增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审计计划中应包括对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

计。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