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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增加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2013-07-25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2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增加 201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7),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定于 2013 年 8 月 5 日下午 14:00 时

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 9 号公司沙河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8 月 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8

月 4 日 15:00 至 2013 年 8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013 年 7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股东黄卫星先生(持有公司

14,08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 “关于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及增加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其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马明先生(简历详

见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议在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临时提案《关于选举马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

事会对临时提案股东资格和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股东黄卫星先生持有公司
14,08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4%,且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黄卫星先生提出增加临时提案的申请符

合《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明确的

议题和具体的决议事项。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黄卫星先生提出的《关于选举

马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新增的临时提案提交

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013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向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名补

选耿乃凡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后因其本人主动提出撤销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申请,经与耿乃凡先生沟通确认,公司不再将《关于

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方式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均不变。增加临时提案后的《201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7 月 25 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明先生简历




                      独立董事候选人马明先生简历

    马明,男,65 岁,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历任广电总局网络中心副主任;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顾问;中广有

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广数据广播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电子学会

广电技术分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马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