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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签署《江西有线高清电视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意见书2013-08-13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
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签署《江西有线高清电视和网
       络双向化改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02-1 号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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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
传输有限公司签署《江西有线高清电视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
                  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意见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广电”)签署《江西有线高清电视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系贵公司与江西广电真实签
署,江西广电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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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江西广电的主体资格合法

    经查验,江西广电持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360100119401649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 207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建

    注册资本:48,309.23 万元

    实收资本:48,309.23 万元

    经营范围:本省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在许可证核定的传送方式及内容

内经营且有效期限至 2013 年 8 月 4 日);网上增值业务及与信息网络相关设备的

生产、销售;因特网业务;会议电视;网络工程、系统集成;远程教育及诊断服

务。(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或资质证经营)

    设立日期:2001 年 9 月 6 日

    经营期限:2001 年 9 月 6 日至 2036 年 9 月 5 日

    登记机关: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检情况: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广电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的主体资格。




     二、协议签署及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经查验,贵公司与江西广电于 2013 年 8 月 7 日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已由贵公司与江西广电双方法定代表人真实签字,并由贵公司与江西广电双方加
盖公章,《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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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贵公司组织专家团队协助江西广电制定江西有线高清电视和网络双向
化改造规划整体解决方案,保证系统具备经济、合理、实用的基础;定期委派技
术专家对江西广电的技术系统进行梳理完善,制定改进提高方案,并协助跟进落
实。

       2.   贵公司组织专业团队进驻江西广电,协助其完成广电新技术的了解掌
握,协助其建立新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

       3.   江西广电“江西有线高清电视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初步预算 10 亿元
人民币,贵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商,根据江西广电的实际
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实施建设,并承担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支持。江西
广电实际使用的资金数额将在五年内分期偿还贵公司,按 20%/年支付本金和利
息,最终投资金额以江西广电批准的整体解决方案为准。

    该项目下的分项目全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供应商。若贵公司参加投标
并中标成为该项目下的分项目供应商,则贵公司应垫款实施中标的分项目,江西
广电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若贵公司不参加投标,则贵公
司应协助江西广电完成方案设计并作为总集成商提供资金支持。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未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项目的实施需要根据项目的
招投标情况确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西广电具备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体
资格,《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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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签署<江西有线高清电视和网络双向化改
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晓敏




                                                   李志军




                                             201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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