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西有线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及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意见书2013-10-23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播电
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西有线高清互动数
字电视及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55-1 号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西有线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及网络双
向化改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55-1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签署《广西有线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及网络双向化
改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系贵公司与广西广电真实签
署,广西广电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
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仅依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广西广电的主体资格合法
经查验,广西广电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号:450000000008468
注册地址: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五路好邦大厦 525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力
注册资本:1,371, 026,239 元
实收资本:1,371, 026,239 元
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设计、建设、改造、经营、维护、管理、多功能
开发及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电子设备、
信息设备的购销、租赁;服务器托管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三级;计算
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与系统维护;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安装、设计与施工;安防工程壹级;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销售。(法律、法规
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设立日期:2000 年 3 月 16 日
经营期限:2000 年 3 月 16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检情况: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本所律师认为,广西广电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的主体资格。
二、协议签署及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经查验,贵公司与广西广电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已由贵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广西广电授权代表真实签字,并由贵公司与广西广
2
电双方加盖公章,《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真实、合法、有效。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贵公司组织专家团队协助广西广电制定广西有线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及
网络双向化改造的整体解决方案,保证系统具备经济、合理、实用的基础;定期
委派技术专家对广西广电的技术系统进行梳理完善,制定改进提高方案,并协助
跟进落实。
2. 贵公司组织专业团队进驻广西广电,协助其完成广电新技术的了解掌
握,协助其建立新技术带来的商业模式。
3. 广西广电“广西有线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及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初步预
算 10 亿元人民币,贵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主要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商,根据广西
广电的实际需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实施建设,并承担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
支持,该项目的最终投资金额以广西广电批准的整体解决方案为准。
该项目下的分项目全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供应商。若贵公司参加投标
并中标成为该项目下的分项目供应商,则贵公司应垫款实施中标的分项目,广西
广电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若贵公司不参加投标,则贵公
司应协助广西广电完成方案设计并作为总集成商提供资金支持。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未违反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下项目的实施需要根据项目的
招投标情况确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广西广电具备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主体
资格,《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及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与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广西有线高清互动数字电视及网
络双向化改造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晓敏
李志军
2013 年 10 月 2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