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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2013-11-05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030-4 号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 A 座 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030-4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接受捷成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本
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捷成股份对本次重组的方案进行了调整,本所律师现就本次重组方案
调整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词语或简称亦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捷成股份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定文件
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
供捷成股份本次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第二十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如下:




                                       2-2-1
       一、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内容及批准程序

    2013 年 9 月 18 日,捷成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
案》,同意取消募集配套资金的安排,将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为:捷成股份非
公开发行 3,598,913 股股份并支付 2,994.60 万元现金购买白云、宋辉东、赵
松、赵平、杨光、吴冬怀合计持有的冠华荣信的 61.04%股权,非公开发行
2,560,716 股股份购买邓榕、臧鹏合计持有的华晨影视的 49%股权,非公开
发行 1,495,213 股股份购买廖鸿宇、陈潮合计持有的极地信息的 49%股权,
非公开发行 1,626,219 股股份购买荆错持有的捷成优联的 49%股权。同时,
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调整本次重组方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本次重组方案调整
的内容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发行办
法》、《实施细则》、《第 2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2-2-2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的
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晓敏




                                                 李志军




                                            2013 年 9 月 18 日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