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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2013-12-05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3-086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

董秘、副总经理宋建云先生递交的请求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

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书面辞职申请,辞职后仍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位。根据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宋建云先生辞去董事、董秘职务的申请

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宋建云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董秘期间,勤

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宋建云先生在担任董事、董秘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

示衷心感谢!

    宋建云先生目前持有公司 1,638,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73%,

根据宋建云先生在公司股票上市前所作的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 2011 年 2 月 22 日

至 2014 年 2 月 22 日。截至本公告日,宋建云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

违背上述承诺的行为。

    同时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庄兵先生按照公司工作安排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

务。

    2013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庄兵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袁芳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日,庄兵先生持有公司 191,1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0.09%,袁芳

女士持有公司 18,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0.009%,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庄兵先生和

袁芳女士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庄兵先生联系方式:

    电话:010-82330868

    传真:010-61736100

    电子邮箱:zhuangbing@jetsen.cn

    袁芳女士联系方式:

    电话:010-82330868

    传真:010-61736100

    电子邮箱:yuanfang@jetsen.cn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4 日
附: 董事会秘书简历

    庄兵,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

中国联星实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2009 年 10 月至今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截至目前,庄兵先生持有本公司

191,1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0.09%,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袁芳,女,198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2010

年 4 月至今任职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截至目前,袁芳女士持有本公司

18,2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0.009%,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