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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3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7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成世纪”)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

35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行情况进

行自查,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的承诺情形,也不存

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对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

项披露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的承诺

    (一)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及其他二十九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捷成世纪股份,也不由捷成世纪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1 年 2 月 22 日至 2014 年 2 月 22 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

锁定承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子泉、薛俊峰、郑羌、黄卫星、

韩钢、肖炳珠、张宁(大)、张丽萍、康宁、宋建云、谭明哲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捷成世纪股份

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捷成世纪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先生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与利

益冲突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目前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且

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且构成竞争的业

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2、在对发行人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

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有)相同、相似且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

有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有)从事相同、相似且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其他

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亦不会在该等单位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

    3、若将来发生本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如有)相同、相似且构

成竞争的业务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要求将相关资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

给发行人,除非发行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将来发生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组织或经济实体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如有)相同、相似且构

成竞争的业务的情形,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要求促使相关单位将相关资产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转让给发行人,除非发行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或以股权转让

或增资等形式使发行人取得该等单位控制权;否则,本人将利用控制权促使该等
单位停止从事相关业务。

    4、本人将利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如有)的控制权,

促使该等单位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给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先生就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分配利润折股情形已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公司其他股东未缴纳公司整体变更时未分配利润折股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问题导致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其将及时、足额的代上述股东向公司赔偿

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代偿后其将自行向相关股东追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30名上市前自然人股东就北京捷成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分配利润折股情形已作出如下承诺:

    若税务征收机关要求本人就发行人整体变更时未分配利润折股事宜缴纳个

人所得税,则本人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全部滞

纳金或罚款。如因此导致发行人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其将及时、足额的向发行

人赔偿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徐子泉先生承诺:

    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决定,发行人需要为职工补缴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发行人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被罚款

或承担其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本人将予以全额补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股权激励计划承诺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完全支持,并承诺配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工作的实施。

    承诺期限: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股东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的相关承诺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的股权、广东

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49%的股权、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9%的股权和北京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61.04%的股权时(以下合称

各标的公司)所作承诺:

    (一)关于保证独立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公司股东廖鸿宇、陈潮、邓榕、臧鹏、

荆错、白云、宋辉东、赵松、赵平、杨光、吴冬怀分别承诺:

    一、保证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的人员独立;二、保证捷成股份、各标的公

司的机构独立;三、保证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四、保证捷
成股份、各标的公司的业务独立;五、保证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的财务独立。

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公司股东廖鸿宇、陈潮、邓榕、臧鹏、

荆错、白云、宋辉东、赵松、赵平、杨光、吴冬怀分别承诺:

    在作为捷成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从事任何与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

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相同或相似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

务,亦不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如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

织遇到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主营

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机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该

等合作机会让予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

组织。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公司股东廖鸿宇、陈潮、邓榕、臧鹏、

荆错、白云、宋辉东、赵松、赵平、杨光、吴冬怀分别承诺:

    在作为捷成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东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捷成股份、各标的公司及其控
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

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损

害捷成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捷成股份、

各标的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廖鸿宇、陈潮、邓榕、臧鹏、荆错、白云、宋辉东、赵松、赵平、

杨光、吴冬怀分别承诺:

    本人本次认购捷成股份的股份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若该锁定期与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前

述锁定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诺期限:2014 年 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4 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关于各标的公司的业绩承诺及补偿

    1、业绩承诺

    公司股东廖鸿宇、陈潮承诺:北京极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 719 万元、905 万元、1,131 万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公司股东邓榕、臧鹏承诺:广东华晨影视舞台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2013 年度、

2014 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 1,218.58 万元、1,539.86
万元、1,901.8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公司股东荆错承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

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数额分别不低于 772.17 万元、966.29 万元、1,208.9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公司股东白云、宋辉东、赵松、赵平、杨光、吴冬怀承诺:北京冠华荣信系

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数额分别

不低于 1,999.18 万元、2,402.67 万元、2,890.5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承诺期限: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业绩补偿

    公司股东廖鸿宇、陈潮、邓榕、臧鹏、荆错、白云、宋辉东、赵松、赵平、

杨光、吴冬怀分别承诺:

    若冠华荣信、极地信息、华晨影视、捷成优联所对应的 2013 年度、2014 年

度、201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上述承诺,本人应向

捷成股份补偿,捷成股份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补偿方式:

    股份回购注销:捷成股份应在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当年专项审

核报告出具之日后 30 日内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回购本人的股份方

案,确定当年应回购本人的股份数量,并划转至捷成股份设立的回购专用帐户进

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由捷成股份以

1 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 10 日内予以注销。

    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当期期末累计预测净利润数额—当期期末累计实

现净利润数额)÷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

限内已回购的股份数量。补偿期限内应回购本人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认购的股

份数量。
    股份无偿划转:捷成股份应在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当年专项审

核报告出具之日后 30 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将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无偿划转给除本人

以外的捷成股份其他股东。本人当年应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同上所述当年应回购

的股份数量。本人应在接到捷成股份通知后 30 日内履行无偿划转义务。

    捷成股份其他股东按其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捷成股份

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扣除本人持有的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

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由捷成股份届时另行确定。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