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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09  

						                        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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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股字[2014]C0041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2. 贵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刊载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

    3. 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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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
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9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
街村 9 号公司沙河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举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子泉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出席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自然人股东或其代理人出示了本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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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和《股

东大会通告》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

布。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2、《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3、《关于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5、《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6、《关于聘任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7、《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8、《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9、《关于补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158,282,76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无。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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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饶晓敏                           张清伟__________________




                                         钟晓敏__________________




                                                  20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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