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4-06-2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
励有关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3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股
权激励计划”、“本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
贡献的其他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正德
袁 君
马 明
20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