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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2015-07-06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巩固公司在融合媒体领域的领先地位,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构

建覆盖融合媒体创新科技、内容制作和版权交易为一体的,提供融合媒体生态圈

跨网跨屏全价值链运营和服务的战略布局,根据公司董事长提名、提名委员会审

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韩胜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CEO);同意聘任谭伟康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韩胜利先生、谭伟康先生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聘任的首席技术官(CTO)刘永春先生及公司原有高管团队共同组成公司新的核

心管理团队,负责公司广电业务、信息技术业务、智慧城市业务等三大业务的运

营和拓展,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韩胜利先生、

谭伟康先生、刘永春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6 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1、韩胜利先生简历

    男,196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广播学院(现

中国传媒大学)无线电系、法国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和巴黎第六大学(玛

丽居里夫妇大学)电子学硕士,1996 年至 2011 年任汤姆逊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

代表、汤姆逊草谷公司北亚区总经理;2012 年至 2015 年任美国英威公司副总裁。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CEO)。

    韩胜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谭伟康先生简历:

    男,1967 年出生,中国(香港)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香港理

工学院电 子通信系 、 雪菲尔 哈伦大学 IT 管理硕 士学位( Sheffield Hallam

University),1996 年至 2011 年任爱维德科技公司(Avid Tech Inc)销售总监、总

经理,2011 年至 2015 年 6 月任欧特克(AUTODESK)公司大中华区(包括台

湾和香港)传媒暨娱乐行业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谭伟康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

3、刘永春先生简历:

    男,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

学计算机科学技术专业、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图形学专
业,博士学历。1996 年至 2006 年任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资深系

统工程师经理、首席技术官;2006 年至 2012 年担任阿尔卡特朗讯(中国)有限

公司亚太区总工程师、上海贝尔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方案架构师职务;2012

年至 2015 年担任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软件管理总监职务。现任本公司

首席技术官(CTO)。

    刘永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在其他单位任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

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