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8-26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
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2015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为
2,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关于控股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
2015年6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金额为3,000万
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
截止2014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8,500万元。
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除此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形。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正德
袁 君
马 明
20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