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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1-26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5-114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5 年 11 月 10 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名,所持股份

766,783,3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7%,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外,下同)及其代理人 26 名,所持股份 75,500,34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3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709,931,055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0.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56,852,3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子泉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之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徐子泉先生、薛俊峰先生、郑羌先生、

韩钢先生、肖炳珠先生、贺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上 6 名董

事将与其他三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白云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并且不在本公司担任

任何职务,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8,804,4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2%,根据《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约定和白云先生出具

的股份锁定承诺函,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承诺期限:2014 年 1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 月 14 日。

    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1 选举徐子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 选举薛俊峰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 选举郑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4 选举韩钢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5 选举肖炳珠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6 选举贺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之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

投票的方式选举袁君女士、马明先生、李明高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王正德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且不在

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未持有本公司股票。
    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2.1 选举袁君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2 选举马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3 选举李明高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宁先生、魏明月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刘颖女士共

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审议情况

如下:

    3.1 选举张宁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2 选举魏明月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通过。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 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熊诚质押公司限售股份为中视精彩融资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66,783,3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 75,500,34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钟晓敏、方啸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

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