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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2015-12-18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志润律证字[2015]CN019-3 号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WILL&WI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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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志润律证字[2015]CN019-3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捷成股份与本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捷成股份的委
托,担任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捷成股份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本所已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志润律证字
[2015]CN019-2 号”《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在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新发生的与本
次重组有关的事实情况进行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对《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捷成股份申请本次重组提交中国证监会
的申报材料之一,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
供捷成股份为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
释义的含义相同。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


                                     2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组相关事
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查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本次重组新增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9 月 22 日,捷成股份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
于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
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
案》、《关于批准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重新制定<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和
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


    (二)   本次重组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重组办法》、《发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捷成股份本次重组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已经履行了目前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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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二、华视网聚的经营资质

      经查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后,华视网聚新增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
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视网聚拥有的经营资质如下:

 序
          资质证书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                           江苏省广播电
 1                      (苏)字第 00621 号                      2014.05.14   2016.04.01
       作经营许可证                               影电视局
       增值电信业务经                           江苏省通信管
 2                      苏 B2-20150249                         2015.09.01   2020.09.01
         营许可证                                   理局


      经查验,华视网聚拥有的上述资质证书系依法取得,且在有效期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胡安喜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安喜




                                                    黄 亮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