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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4-05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9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陈同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6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60,000 万元。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 172,299,536 股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5.09 元,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99,999,998.2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9,021,886.78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70,978,111.46 元,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16]000141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沙河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

“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北清路

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子公司华视网

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常州分行”)及保荐

机构亦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监督华视网聚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用于华视网聚版权购买的资金使用情况。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或华视网聚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1)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0200011719200101742,

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零贰拾柒万玖仟玖佰玖拾捌

元贰角肆分(¥25,027.999824 万元)。

     (2)公司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110701012600129692,

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亿捌仟万元整(¥128,000 万

元)。

     (3)公司在华夏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0277000000703369,截

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亿伍仟伍佰万元整(¥75,500 万元)。

     (4) 公 司 在 北 京 银 行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为

01091366600120105000197,截止 2016 年 2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叁亿零

伍佰万元整(¥30,500 万元)。

     (5)公司子公司华视网聚在中信银行常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为 8110501013900313870,截至 2016 年 3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零元(¥0.00

元)。

     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 80%股权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28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募资资金出具的《验资报

告》为准)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华泰联合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

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该协

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华泰联合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该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