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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6-11-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46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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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6]AN461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捷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1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做好本计划的查验工作,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
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
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该等文件资料、
说明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


                                   2
相关人士提供或出具的文件资料、证明文件、专业报告等出具法律意见。

    3.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公司的行为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审慎审阅,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
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的工商资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信息以及公司的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捷成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300182
     注册资本         256,246.7606 万元
     住      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709室
   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子泉
                      徐子泉(董事长)、薛俊峰、肖炳珠、韩钢、马明(独立董事)、
          董事
                      袁君(独立董事)、李明高(独立董事)
          监事        张宁(监事会主席)、魏明月、刘颖(职工监事)
                      韩胜利(总经理)、王晓滨(常务副总经理)、谭伟康(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       庄兵(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荆错(副总经理)、游尤(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
                      投资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
     经营范围
                      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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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6年8月23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93443249D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公司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4 年年度股东
大会、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权益分派方案、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4]第 710667 号”《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大华审字[2015]003798
号”、“大华审字[2016]005382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不存在
《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捷成股份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
合《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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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性


    (一)   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
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首次授权、预留授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占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激励对象[区分董事(如有)、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总量的
百分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行权有效期、标的股票的限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及行权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股票
期权价值估值模型的选择及参数取值合理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摊销方法
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及行权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或激
励对象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含公司情况变化及激励对象情况变化)的处理,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
机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   获授条件和绩效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股票期权获授及行
权条件,且设置了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在内的绩效考核指
标,公司在《激励计划》、《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详细披露了绩效考核指标,并充分披露了绩效考核
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   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项下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   本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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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符
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   多期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激励计划》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不存在尚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


    (六)   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查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0.89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1.23 元。

    即:最终确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1.23 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七)   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查验,本计划的等待期为授权日至首次可行权日之间
的间隔。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 12 个月,在等待期内不
可以行权,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首次授权的股票期权将分三期行权,每期
时限不少于 12 个月,各期行权的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
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八)   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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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以及公司存在终止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存在不符合行权条
件的情况时的股票期权之注销事项作出了规定,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二
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
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并将《激励计划》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2.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且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3.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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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    经查验,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须履行如下程序:


    1.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2.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4.     公司应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公司应当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60 日内授予股
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须
履行《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后续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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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包括
下列人员: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符合
《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及时公告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
以及《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意见;公司在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后,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
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公司还应当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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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的书面承诺,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系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
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根据监事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公司实行《激励计划》合法、合
规,且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
现,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并经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现任董
事薛俊峰、韩钢、韩胜利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在审议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已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1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公司符合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二)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应
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尚须履行《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后续程
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应当根据《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
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资格;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七)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   公司现任董事薛俊峰、韩钢、韩胜利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
象,在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会议中已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1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晓敏




                                                        李威




                                              2016 年 11 月 28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