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12-23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北京
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为孙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孙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
握,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控股孙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
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孙公司海宁金泽、子公司捷成武汉
分别向南京银行、华夏银行申请 1,000 万元、1,2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合计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200 万元。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 明
李明高
王友松
2016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