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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2-06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

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2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

划》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的规

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

权激励计划》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2 月 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15 万份股票期权。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明


                                                                    李明高


                                                                    王友松


                                                         2017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