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5-16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拟聘任的副总经理沈罡先生、王迪
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我们认为:沈罡先生、王
迪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完全符合公司副总经理岗位
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任职资格
合法。公司关于副总经理聘任的有关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沈罡先生、王迪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为全资孙公司银行授信/借款提供担保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经营和管理能全面掌握,
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
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为全资孙公司东阳捷
成瑞吉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 2,000 万元的
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北清
路支行申请 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合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2,000
万元。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马 明
王友松
祝 伟
201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