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03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9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已获 2017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
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
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年度董事
会召开日现有总股本 2,561,037,30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现金
0.37 元(含税)”。
因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激励股份完成回购注销
的原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从 2017 年 3 月 24 日的 2,561,037,309 股减少
至 2,554,968,807 股。按照“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股本总额固定不
变”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的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554,968,8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37087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
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33379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 370878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
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74176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7088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7 月 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7
月 1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
1 00*****568 徐子泉
2 01*****432 韩 钢
3 01*****012 薛俊峰
4 01*****174 康 宁
5 01*****125 荆 错
6 01*****839 张 宁
7 00*****697 王晓滨
8 00*****703 庄 兵
9 01*****239 沈 罡
10 00*****988 郑 羌
11 01*****197 陈同刚
12 01*****261 熊 诚
13 08*****608 喀什滨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4 08*****655 喀什和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08*****621 喀什澜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6 月 30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7
月 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 9 号
咨询联系人:游尤、袁芳
咨询电话:010-82330868
传真电话:010-6173610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