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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2018-03-13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0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同意公司与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股份认购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一)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建投华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签订时间

    甲方分别与乙方各方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签订协议。

二、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 甲 、 乙 双 方 同 意 ,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不 超 过
299,543.94 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股份,认购金额不低于 1.99 亿元
(含),具体认购金额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前由
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定。如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后的募集资金总额有所调减,乙方本次认购金额不做
调减。

       2. 在不减损前款效力的前提下,乙方确认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总额根据实际认购价格及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确定:认购总额=认购股份数量
×实际认购价格,且不低于 1.99 亿元(含)。

三、股票认购价款缴付和股票的交付

       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甲方委托的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并将根据中国证监
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在明确发行价格后向乙方发出认股缴款通知书。乙方
应在收到认股缴款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股缴款通知的要求将约定
的认购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汇入甲方委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

       2.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股份认购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及结算公司规定的程序,于 30 日内将乙方实际认购之甲方股票通过结算公
司的证券登记系统登记至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四、限售期

       1.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转让。

       2.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甲
方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锁定承诺,并办理股份锁定有关事
宜。

       3. 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有关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
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五、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满
足下列全部先决条件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已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六、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从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
守约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履行缴
付认购款的义务,则构成对本协议的根本违约,本协议终止履行并解除,且乙
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2.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未能获得甲方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
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豁免,均不构成甲方
或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

    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
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情形发行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及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说明。

    4. 本协议生效后,因市场原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互不承担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为本次交易而发
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七、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无。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