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0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8 年 4 月 24 日,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名,所持股份 914,886,8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5301%,其中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30 名,所持股份 19,623,2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62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 17 人,代表股份 911,076,253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5.38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3,810,64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8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韩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决议: (以下议案中第 5、9 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03,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 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119,219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39,9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8%;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7%;119,2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33,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 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89,2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69,9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7%;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7%;89,2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96,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1%; 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89,2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532,9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97%;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89,2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33,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 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89,2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69,9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7%%;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7%;89,2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31,0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0%; 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154,7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67,4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059%;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154,7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84%。 6、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604,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1%; 1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89,519 股反对,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340,9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613%;192,8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5%;89,5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62%。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00,7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185,0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37,1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5%;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185,0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9%。 8、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00,7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 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185,0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37,1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5%;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185,0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29%。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33,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 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89,2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69,9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7%%;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7%;89,2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33,5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2%; 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89,2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69,9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87%%;64,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67%;89,2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7%。 1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1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914,755,07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6%; 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130,719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结果:19,491,46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83%;1,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6%;130,719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钟晓敏、李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