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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融资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6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
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级子公司)。公司
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监督子公司融资及相
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部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指导下实施本企业的融资事
项,并接受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
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长
期或短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以满足经营和发展资金需求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公司整体优势,
广开融资渠道;

(三) 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 优化融资结构,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保障资金链
条安全和信用安全;

(五) 遵循审慎原则,慎重考虑偿债能力,控制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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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在于:

(一) 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 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 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及时支付;

(四) 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融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融资的审批决策机构,在相应的决
策权限范围内对公司融资方案予以审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实施权益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对权益性融资活动进行预
选、策划、论证、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根据审议情况组
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实施债务性融资及其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权
益性融资业务主要协助部门。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组织
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督工作;审核公司及子公司的重要债务性
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财务管理
中心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
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融资活动的决策管理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的权益性融资活动及发行债券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除发行债券外)由财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一)财务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发展需要和内部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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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提出融资方案,融资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资本结构、资本成本、融资用途、
融资规模、融资方式、融资机构的选择依据、偿付能力、融资潜在风险和应对措
施、还款计划等;

(二)公司的债务性融资活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
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期预提和支付利息;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
纪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随时掌握各项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金额等内容,
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按时偿还借款、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
利。

第十三条 公司所融资金到位后,必须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使用融资资金。公司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确
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预计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
分析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通报有关情况,制定应对预案。

第十五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 5000 万元以下的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融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 5000 万元且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同一对象累计计算的原则
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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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公司财务总监审
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事项时,参照公司其他相
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融资过程中涉及选聘融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选择融资对象,综合考虑资质等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
收费水平、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因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
面进行评价:

(一) 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 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
保管情况;

(五) 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 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
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
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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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以内”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