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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4-29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
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
见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
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填补措施已做出相关承诺不变,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修订稿)。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友松

                                                                   祝   伟

                                                                   陈亦昕

                                                        202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