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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并签署交易协议的公告2020-09-08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资
                     并签署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次合作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
响最终以实际成交结果、公司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2、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为增强公司在新媒体版权分发与运营、媒体文化传播方面的综合实力,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快速
提升业务规模,增强整体竞争力,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网聚”)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由天
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金米”或“投资人”),对
华视网聚进行增资。




一、交易背景
    (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聚焦,战略定位进一步明晰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聚焦新媒体版权
运营及发行。自 2018 年以来,宏观环境和文化内容行业出现的一系列变化和挑
战,对于业已形成的版权运营、内容制作、音视频技术的公司多元业务,管理层
结合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公司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将公司的战略重点聚焦新
媒体版权运营业务,稳固公司新媒体版权龙头地位。

    2018 年、2019 年新媒体版权发行和运营业务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1%、82%。新媒体渠道得益于传播速度快、信息散发覆盖面广、交互性强等特
点,在疫情的催化下影响力日趋加大。公司新媒体版权业务自疫情影响以来正常
经营与增长,并与移动咪咕签署了深度合作协议,随着中国移动在内容运营业务
方面的不断深入,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面向用户、拥抱渠道,与小米集团战略合作

    天津金米隶属于小米集团。小米集团成立于 2010 年,2018 年 7 月 9 日在香
港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1810.HK),是一家以手机、智能硬件和 IoT 平台为核心
的互联网公司,目前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品牌,同时建立了全球领先的消费级
IoT 物联网平台,业务已进入全球逾 90 个国家和市场。2020 年 8 月,小米再次
打入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行榜,位列第 422 名,在全球互联网企业中
排名第七。根据奥维云网统计,截至 2020 年第二季度小米电视出货量连续 6 个
季度稳居中国大陆电视出货量第一名、智能电视出货量在全球排名前五。基于双
方的优势资源互补与产业协同,小米与华视网聚已进行了多年的业务合作,在本
次战略投资的推动下,双方将深入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化多屏影音场景化娱乐生
态,并为全球用户带来内容娱乐方式的升级与创新。

    本次交易有利于巩固公司与媒体终端和渠道的战略融合,形成与投资人及其
关联方小米集团的资本纽带关系,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深度合作、共谋发展。

二、本次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2020 年 9 月 4 日,天津金米与公司、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文化集团”,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直接持有华视网聚 100%股权)、华
视网聚共同签署了《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
简称“《投资协议》”)和《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以下简称“《股东协议》”)等系列文件,天津金米通过增加华视网聚注册资
本的方式向华视网聚投资共人民币 20,000 万元,该等投资完成后,华视网聚注
册资本将由 1,250 万元增加至 1,302.0833 万元,天津金米持有华视网聚 4%股权
(对应注册资本人民币 52.0833 万元)。

    文化集团拟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股比例由
100%降为 96%,华视网聚仍为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2、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优先认购权并签署交易协议的议案》,公司全
体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06563H

    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240,895 万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7 月 16 日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904 室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电子、科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服务、传
媒、广告、消费品制造、消费服务、培训教育、医疗、传统制造、能源等行业投
资;手机技术开发、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通讯设备(不含卫星
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维修;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以上相关咨询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天津众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3.8%;
天津金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86.2%

    关联关系说明:天津金米与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文化集团、华视网聚
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增资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信息

公司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50 万元
                           版权分销;版权分销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
                           让与技术服务;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
                           术转让与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版权
                           分销产品销售;传媒技术的推广与服务;文化艺术
                           交流与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
                           展示服务;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
经营范围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电影摄制(限
                           《摄制电影许可证》核定范围);电视剧制作(限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核定范围);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限《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验许可证》核定范
                           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
                          电脑图文设计;影视策划;舞台道具租赁;工艺品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陈同刚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30 日

经营期限                  自 2013 年 12 月 30 日至 2033 年 12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 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08699632XU

   2、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250               100.00

                  合计                          1250               100.00
   注:公司直接持有文化集团 100%股权。

   3、主要业务情况

   华视网聚主要从事新媒体版权运营及数字发行业务,是国内领先的影视版权
发行商、全媒体内容文化传播服务提供商。

   4、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科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873,805,833.40
              负债总额                                        2,365,055,536.17
             净资产总额                                       2,508,750,297.23
                科目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2,971,597,432.76
              营业利润                                             448,344,722.18
               净利润                                              396,591,326.51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签署方: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

      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天津金米”)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现有股东”)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

      注释:以下协议中“集团公司”指华视网聚及其(现在和未来)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所有公司、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增资与认购

      天津金米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资人民币 200,000,000 元(大

写:贰亿元整)(以下称“增资认购款”)认购目标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520,833

元(大写:伍拾贰万零捌佰叁拾叁元整),剩余人民币 199,479,167 元计入目标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本次增资完成前,目标公司的投前估值为人民币 4,800,000,000(大写:四十

八亿元整);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投后估值为人民币 5,000,000,000 元

(大写:五十亿元整),天津金米按照本协议认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每一元注册资

本的价格为 384 元(“增资认购价格”)。

      在本次增资完成后,目标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认缴注册资本
No.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人民币/元)

 1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2,500,000      96.00%

 2          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20,833        4.00%

                         总计                         13,020,833     100.00%


      2、交割
    现有股东和目标公司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有交割条件在本协议签署日起 90
日内全部得到满足。如任何交割条件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满足或未被天津金米书面
豁免,天津金米有权向目标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天津金米发
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终止。

    3、特别承诺

    天津金米支付的增资认购款及其收益应仅被用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的运营
和发展(暨版权业务经营),未经天津金米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包括但不限于(a)不得用于偿还或解决集团公司对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上述各方关联方的债务;(b)不得用于回购任一
集团公司的任何股权、股份、债券、期权、权证、可转换证券或其他形式的证券。

    除本协议附件一之《披露函》中披露的相关方的特殊权利和安排以外,目标
公司无未披露的股权稀释安排、股权回购安排、业绩对赌安排、员工股权激励等
事项。

    4、违约与赔偿

    (1)一般赔偿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此时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作为签署方的
其他本轮投资交易文件(包括其在该等文件中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含本协议附件
一之《披露函》及其他本轮投资交易文件的相关附件)不真实、不准确和/或不
完整,和/或其不履行、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和/或未及时履行其在该等文件项下
的任何承诺和/或义务),致使未违约的本协议或其他本轮投资交易文件的当事
方(此时称“受损方”)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当就该等损失对受损方作出赔
偿,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受损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违反本协议任何条
款的违约方应在收到受损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之内,全额支付因其
违约行为而使受损方发生或遭受的一切损失。

    (2)特定赔偿

    如因集团公司违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的业务经营、股权结构或
其他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因集团公司产生任何导致其业务运营发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瑕疵;如因集团公司未如实申报纳税、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未足额代
扣代缴相关税款、未补缴全部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等,而使集团公司遭受任何索赔、
处罚和/或损失;如因集团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滞纳金以及
代扣代缴个税等而使集团公司遭受任何索赔、处罚和/或损失;如因集团公司侵
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和/或其
他合法权益,导致集团公司遭受任何索赔、处罚或损失;如果目标公司在提交给
天津金米的财务报表中存在未披露的债务,而该等债务的一项或多项导致集团公
司的净资产减少,现有股东应当在集团公司实际发生损失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集
团公司补偿该等净资产减少的全额;进而导致天津金米遭受损失的,目标公司应
向天津金米全额连带赔偿。

       为免疑义,天津金米就上述第 8.2 条所列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的权利不因其已
在披露函中披露而受到影响。

       5、解除与终止

       (1)协商解除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以解除本协
议。

       (2)单方解除

       如果本协议第 4.1 条规定的增资交割条件在本协议签署日起的 90 日内未得
到满足或未被天津金米书面豁免,天津金米有权在向目标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单
方终止本次增资交易,本协议自天津金米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终止。

       如果由于任一集团公司严重违反本协议和/或其他本轮投资交易文件且自通
知纠正之日起 30 日内未能纠正的,则天津金米有权根据《股东协议》的相关规
定行使其回购权,在回购义务人完全履行其回购义务并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后,本
协议解除并终止。

       (3)解除的后果
    如果天津金米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前尚未向目标公司支付增资认购款,则
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天津金米有权不向目标公司支付任何增资认购款。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不影响一方因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在未发生该等解除
和终止时可能拥有的任何求偿权。为免疑义,如天津金米根据本协议第 9.2 条的
规定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天津金米不就其单方解除和终止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 7.7 条(名称和标识保护)、第八条(违约与赔偿)、第九条(解除
与终止)、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其他规定)的规定应当
在本协议解除和终止后继续有效。

    6、其他规定

    (1)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后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起生效。如捷成股份股东大
会未通过本协议项下投资事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二)《股东协议》主要内容

    签署方: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

    捷成世纪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现有股东”)

    天津金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投资人股东”或“天津金米”)

    注释:以下协议中“集团公司”指华视网聚及其(现在和未来)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所有公司、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董事会

    1)目标公司设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a) 现有股东有权提名和委派 6 名董事;

    (b) 天津金米有权提名和委派 1 名董事(以下称“投资人董事”)。
    2)董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目标公司,有权提名和委派董事的投资人股东有权随时更换其提名和委派的投资
人董事。当投资人董事辞任或者被撤换时,由提名该名投资人董事的投资人股东
继续提名继任人选。

    (2)监事会

    目标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 1 名,由现有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对股东会负责。

    2、保护性条款

    (1)投资人股东事先书面同意事项

    未经投资人股东的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及其各自的内部决策机构和执行
机构不得,并且现有股东应目标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采取下列任何行动:

    1)变更、解聘投资人股东委派的董事;
    2)审议批准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以任何形式进
行的分红或利润分配;
    3)对目标公司增加、减少、回购、注销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4)对目标公司发行、授予、购买或回购任何债券、期权、权证、可转股证
券或其他形式的证券作出决议;
    5)对目标公司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中止、停业、解散、清算、经营
权委托、控制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单独或一系列导致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
和/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交易)和/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6)涉及本协议第 3.1 条其他项而修改或者重述目标公司的章程;
    7)处置目标公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知识产权和/或业务;
    8)为目标公司以外的任何主体提供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提供
抵押、质押等)、贷款、融资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现已存在的保证、担保正
常续期的情形除外;
    9)目标公司的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条款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合称“关
联交易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及全体股东就关联交易制度达成一致之前的任何
关联交易(不包括天津金米和/或其关联实体与集团公司之间在正常运营范围内
发生的交易);
    10)变更、中止或终止目标公司的主营业务,或从事任何与现有业务不同的
新业务;
    11)批准或修改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涉及股权的薪酬计划;
    12)本协议以及其他投资交易文件规定的应取得投资人股东赞成票或事先书
面同意的事项;
    13)稀释或减少投资人股东的持股比例/数额及其附属权利和权益;
    14)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对公司章程以及投资交易文件的修订)
更改、删减、调整或取消为保障投资人股东权益而设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各项优
先性权利和特殊性权利);以及
    15)以任何形式(包括未来以任何形式)向除投资人股东之外的任何主体(包
括现有股东以及任何新投资方)批准、设置或授予权利,以使该等主体所享有的
权利优先于或者等同于投资人股东的权利。

    (2)投资人董事事先书面同意事项

    未经投资人董事的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及其内部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不
得,并且现有股东应促使目标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采取下列任何行动:

    1)制订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制订目标公司增加、减少、回购、注销注册资本的方案;
    3)制订目标公司发行、授予、购买或回购任何债券、期权、权证、可转股
证券或其他形式的证券的方案;
    4)制订目标公司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中止、停业、解散、清算、控
制权变更和/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决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任何股权或期权的授予;
    6)目标公司任何知识产权的处置,但日常经营业务除外;
    7)除《投资协议》附件一之《披露函》所披露的保证、担保情况需要在本
协议签署日后继续提供的(含后续到期而正常续期)以外,为目标公司以外的任
何主体提供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提供抵押、质押等)、贷款、融资
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

    3、投资人股东的主要优先性权利

    (1)优先认购权

    受限于本协议第 3.1 条(投资人股东事先书面同意事项)的相关规定,目标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无论是股权类证券还是债券类证券)时,投资人
股东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按照其相对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认购目标公司
的新增注册资本或新发行股权(无论是股权类证券还是债券类证券)。

    (2)反稀释权

    未经投资人股东事先书面同意,目标公司不得以低于投资人股东的每股购买
价格增加注册资本或发行新股(无论是股权类证券还是债券类证券)。即使取得
投资人股东的同意,若目标公司增资或增发的每股价格(以下合称“贬值发行价
格”),低于投资人股东的每股购买价格(以下称“贬值发行”),则投资人股
东(为本协议第 4.3 条之目的,以下或称“被摊薄投资人股东”)有权选择以下
任一种反摊薄方式对其进行补偿:

    1)现有股东应按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要求在收到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通知
后 30 日内,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被摊薄投资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目
标公司股权,以使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每股购买价格降至与该次贬值发行价格相
同的价格。

    2)目标公司应按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要求在收到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通知
后 30 日内,以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对价向被摊薄投资人股东增发目标公司股权,
以使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每股购买价格降至与该次贬值发行价格相同的价格。

    3)现有股东应按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要求在收到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通知
后 30 日内,向被摊薄投资人股东提供现金补偿,以使被摊薄投资人股东的每股
购买价格降至与该次贬值发行价格相同的价格,具体补偿金额为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的数额:A = B * (P1 – P2)
    其中:A = 现金补偿金额,B = 调整前被摊薄投资人股东所持目标公司的股
权数额,P1 = 被摊薄投资人股东调整前的每股购买价格,P2 = 贬值发行价格

    (3)优先购买权

    受限于本协议第 5.1 条(转股限制)的相关规定,如果现有股东(为本协议
第 4.4 条(优先购买权)、第 4.5 条(共同出售权)之目的,以下称“拟转让股
权方”)拟向一个或多个主体(为免疑义,该等主体包括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以
下称“拟受让股权方”)直接或间接出售、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下
合称“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以下称“拟转让股权”),或在任何时
间拟转让股权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被非自愿地转让给任何主体,投资人股东可
先于拟受让股权方按投资人股东的相对持股比例以同等条件和价格购买拟转让
股权。但是,为合格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实施的股权转让不受本条款之限制。

    (4)共同出售权

    受限于本协议第 5.1 条(转股限制)的相关规定,在拟转让股权方拟向一个
或多个主体直接或间接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且该等转让将不会导致目标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或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人股东未根据
其在本协议第 4.4 条项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购买全部拟转让股权,则拟转让股
权方应在优先购买答复期间届满后 10 日内向投资人股东送达书面通知(以下称
“共同出售通知”)。投资人股东有权在其收到共同出售通知后 20 日内(以下
称“共同出售答复期间”)向拟转让股权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按照转股通知中
所列明的价格以及其他条款和条件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转股通知
中确定的拟受让股权方。

    (5)回购权

    1)投资人股东的回购权

    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后的任何时间内,投资人股东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要求
目标公司和/或现有股东(以下称“回购义务人”)以回购价格(定义如下)回
购投资人股东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
    (a)集团公司丧失或者无法续展其主营业务不可或缺的业务资质或批准;
和/或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开展、被禁止或受到重大限制;

    (b)目标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规或犯罪导致目标公司无法正常经
营;实际控制人发生与集团公司业务和经营无关的故意犯罪行为;和/或实际控
制人被依法进行刑事调查或追究刑事责任;

    (c)目标公司和/或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本协议、与投资人股东签订的《投
资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且经通知纠正之日起 30 日内未能纠正的;

    (d)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同刚不再在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员工中 1/2 及以上员工不再在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其子
公司担任职务。

    2)为免疑义,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在上述任一情形发生后,如果投资人
股东未行使或未主张回购权,并不意味着投资人股东放弃了回购权或丧失了回购
权;投资人股东有权在该等情形发生后任何时间内决定是否行使其回购权,无论
其间经过时间长短。

    3)为本协议之目的,“回购价格”为以下四者之最高者:

    (a)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价格:

    回购价格 = 投资人股东的每股购买价格×投资人股东所要求回购的股权数
额×(1 + 8%×N)+ 投资人股东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已产生但未付的收益(包
括但不限于股息与红利)

    其中,N = 投资人股东要求回购的股权对应的投资金额实际支付之日至投资
人股东发出书面回购通知之日的天数÷ 365。

    (b) 投资人股东所要求回购的股权在回购通知日(定义如下)所对应的
目标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季度期末合并报表的账面净资产值;

    (c) 由投资人股东认可的独立外部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投资人股东所
要求回购的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

    4)回购价格的支付
    回购义务人应在投资人股东发出要求回购的书面通知之日(以下称“回购通
知日”)起 90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格。

    (6)优先清算权

    目标公司解散(无论是基于法定解散事由还是约定解散事由,无论是自愿还
是非自愿)并进入清算程序后,目标公司的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目标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以下称“可分配清算财产”)应按照下列分配顺序和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1)投资人股东有权优先于其他股东从可分配清算财产中获得优先清偿额(定
义如下):

    为本协议之目的,“优先清偿额”指本协议第 4.6 条(回购权)中约定的适
用于投资人股东的回购价格。

    2)在投资人股东获得其全部优先清偿额后,如果目标公司还有剩余可分配
清算财产,则该等剩余可分配清算财产将按照全体股东届时的持股比例(但不包
括尚未根据合格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员工激励股权)进行分配。

    4、其他特别约定

    1)现有股东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

    未经投资人股东事先书面同意,现有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出售、出租、
转让、赠与、托管、授予、许可、抵押、质押、留置、让与担保、委托经营和/
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持有的集团公司股权。

    2)投资人股东转让目标公司的股权

    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投资人股东有权不受任何限制地直接或间接转让和处
置其所持有的任何目标公司股权,且其他股东对该等转让和处置不享有优先购买
权和共同出售权。

    5、其他规定

    (1)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适当签署后于本协议文首所载日期起生效。如捷成股份股东大
会未通过本协议项下投资事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2)优先性

    如果本协议与目标公司章程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应优先适
用本协议的规定。

六、定价依据

    综合考虑华视网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后续发展规划等因素,各方经友好协商
一致确定本次华视网聚投前估值人民币 48 亿元,天津金米按照投后估值人民币
50 亿元的价格向华视网聚增资人民币 2 亿元,对应新增注册资本 52.0833 万元,
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即人民币 19,947.9167 万元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七、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与小米集团的合作,加深了上市公司在渠道方深耕的能力,增强了新媒
体版权发行和运营的业务能力,上市公司战略布局更为明确,未来发展可期。

    在未来业务的发展中,上市公司将以新媒体版权发行和运营为核心,秉承“多
轮次-多渠道-多场景-多模式-多年限”的业务变现核心经营理念,集全司资源构
建以“版权”为核心的产业链。成为中国乃至全球领先的影视内容新媒体集成供
应链平台。

    2、本次交易的履行将有利于推动华视网聚继续取得优质发展,提高其运营
能力,增强公司在影视版权运营、媒体文化传播方面的综合实力,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资本实力、抗风险能力和持续融资能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快速提升业务
规模,增强整体竞争力。

    基于双方的优势资源互补与产业协同,小米与华视网聚已进行了多年的业务
合作,在本次战略投资的推动下,双方将深入合作,共同推动全球化多屏影音场
景化娱乐生态,并为全球用户带来内容娱乐方式的升级与创新。
    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华视网聚仍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的合并
报表范围。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利益和战略发展目标,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风险提示及其他

    (一)风险提示

    本次合作事项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
终以实际成交结果、公司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后续进展情况,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二)其他说明

    2020 年 6 月,华视网聚拟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投资方北京屹唐同舟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屹唐同舟”),截至本公告日,前述交易的
交割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增资价款尚未支付,华视网聚仍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并基于此安排签署本次相关交易协议。目前公司正与屹唐同舟就前述交易的后续
安排进行积极协商,有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协议》

    5、《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