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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2021-09-23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9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
                        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成股份”)自上

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监督和指导下,致力于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

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筹划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现将公司及现任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相

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的情况。
    (一)深交所采取的纪律处分及监管措施

    1、2019 年 9 月 2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1)主要内容

    2018 年 7 月 18 日至 2019 年 2 月 2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徐子泉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在与公司的资金往

来过程中存在违规资金占用情形。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

定:一、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北京捷

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子泉,总经理陈同刚,

时任总经理韩胜利,财务总监张文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发现上述违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控股股东核实了解情况,并督促控股

股东归还所占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偿还了全部占用资金。

公司加强内控管理,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落实《防

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杜绝类

似违规事项的发生。

    2、2019 年 11 月 25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徐子泉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

    (1)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

以及捷成股份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团队(以下合称“其他增持
主体”)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2 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

于 1 亿元。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终止的公告》,徐子泉和其它增持主体

在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 7 月 1 日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均未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深交所对徐子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积极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明确职责义务和监管要求,提高勤勉尽

责意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公司也将审慎核查信息披露的内

容以及相关承诺方履行承诺的能力,密切关注承诺方履行承诺的情况,及时敦促

承诺方履行承诺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吸取教训,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19 年 4 月 17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控股股东徐子泉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 35 号)

    (1)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在 2016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 151,499,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8%。在减持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时,没有及时按

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公告的义务,直至 2019 年 4

月 2 日才批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认为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

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徐子泉出具监管函。
    (2)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管理及增减持相关的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了系统学习,以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二)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

    1、2019 年 1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北京捷成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子泉、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

管措施的决定》([2019]140 号)

    (1)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北京捷成世纪数字技术

有限公司在与公司的资金往来过程中,于 2018 年 7 月至 8 月,10 月至 11 月间,

构成了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2.03 亿元,2018 年度累计发

生资金占用 3.92 亿元,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就上

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总经理陈同刚、时任总经理韩胜利、财务总监张文菊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公司及徐子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韩胜利、陈同刚、张文菊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拟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高度予以重视,第一时间向控股股东核实了解

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归还所占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已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偿

还了全部占用资金。同时,公司认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深入学习,进一步

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上述事项的整改工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准则等规定,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控体系,提升公司治理

和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

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