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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1-23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9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

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以邮件及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电话和现场形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实到董事 8 名,公

司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由徐子泉董事长主持,会议审议了以下事项,并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与北京盈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岭投资”)、北京捷成君盛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君盛”)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拟将持有的

全资子公司捷成君盛 100%股权转让给盈岭投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210 万元。

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捷成君盛股权,亦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在捷成君盛及其各级子公司作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期间,公司向其投入

资金支持业务发展。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享有对捷成君盛及其各级子公司的债权

净值共计 301,958,925.18 元;但同时,捷成君盛及其各级子公司为上市公司银行

借款提供了担保、反担保,涉及担保金额 278,000,000.00 元。公司已与盈岭投资、

捷成君盛就前述财务资助事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进行约定。

    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

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全资/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垫付款的延续。本次转

                                     1
让捷成君盛股权,有利于公司减轻经营压力,优化资产结构,降低经营风险,集

中资源专注发展版权运营及高新视频业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公司

将及时了解捷成君盛的偿债能力,将积极关注并追偿财务资助款项。财务资助的

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李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

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

司财务总监的公告》。

    表决结果: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八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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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李丽女士简历

    李丽,女,196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

计师、注册财税管理师。历任八一电影制片厂电影服务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主管、

八一电影制片厂电影服务公司会计、北京优利视音设备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北京

冠华荣信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李丽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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