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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3-25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3 月 2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王友松、祝伟、陈亦昕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