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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详见中兴财光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兴财光华

审专字(2022)第 212182 号)。2021 年 11 月,大股东徐子泉通过与公司签订《抵

账协议》的方式全额清偿占用资金。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资

金占用解决方案暨公司签署<抵账协议>的议案》,同意以大股东徐子泉向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借款抵消大股东徐子泉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截至目前,大股

东资金占用本息已全部偿还,已采取适当的补救、改正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资金
占用行为未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等造成重大损失。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

最高金额合计为 2,500 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请见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关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1-045)。

    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

保最高金额为 53,000 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请见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关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105)。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上述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

保情形。除此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现

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保证了公司各项业

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

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

的运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在所

有重大事项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公司《2021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内部控制不存在重

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保证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

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母公司 2021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截至 2021 年期末公司及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综合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关于分红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将

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事薪酬议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及确定依据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

业的薪酬水平。据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制定的薪酬数额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支付薪酬。

    (六)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

进行的,计提标准和方法科学、准确,且符合实际情况,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计提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相关事项。

    (七)关于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第一大股东及相关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既保

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支持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

公正的原则,公司不提供任何担保,并且不支付任何借款费用,不会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

事予以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此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友松

                                                                  祝   伟

                                                                  陈亦昕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