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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成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378 号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开发布了《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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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6月27日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半壁街村9号公司沙河会议室举行。现场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6月27日9:15

至15:00。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子泉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6月2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7,218,81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805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
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9名,


                                   3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6,802,00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2%。
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就中小投资者
(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3,517,8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4%;反对 28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220,97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14,661,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3%;反对 282,0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9%;弃权 220,973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9%。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利国                               钟晓敏




                                             蒋经纬




                                                        202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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