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帕太项目)2017-04-26
股票代码:300184 股票简称:力源信息 公告编号:2017-034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帕太项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赵佳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72 号)核准,公司向高惠谊、烟台清芯民和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海厚泰契约型私募基金
陆号、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九泰锐益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锐富
事件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九泰基金-锐源定增资产管理计划)、南京丰同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
118,313,68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1.0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04,999,956.58 元,其
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118,313,686.00 元,扣除与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
31,072,962.35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273,926,994.23 元,出资方式全部为货币。公
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
【2017】第 3-00014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根据公司与赵佳生、赵燕萍、刘萍及华夏人寿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已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向赵佳生、赵燕萍、刘萍支付现金对价的 40%,合计支付现金 52,600 万元,
其中向赵佳生支付 42,080 万元,向赵燕萍支付 5,260 万元,向刘萍支付 5,260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和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武汉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
支行分别(以下统称“专户银行”或“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分别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111501012700373801,
截至2017年04月17日,专户余额为71,449,956.5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武汉帕太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699499897,截至
2017年04月11日,专户余额为10,005.80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武汉帕太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金融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27902029310803,截至2017年04月10日,专户余额为494,616,096.83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帕太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山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71011000456895,截
至2017年04月11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武汉帕太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明晟、李兆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8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