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7-27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武汉力源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17
年6月30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
查、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
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15,500万元+9,800
万美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对全资
孙公司进行的担保);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15,500万元+9,800万美元: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为 0 万美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0%;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为2,590万元+4,476.38万美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8.11%。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
风险,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向恒生银行申请应收账
款保理业务
公司全资孙公司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下称“鼎芯亚太”)申请办理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将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保障公司日常经营
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同时也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鼎芯亚太向向恒生银行申请办理不超过
1,500 万港币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三、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南京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腾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
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能按时偿还债务,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次,飞腾电子也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以其等值
的存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有效控制了本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到目前为止,没有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飞腾电子的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
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飞腾电子向工商银行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
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
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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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安先生 田志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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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启亮先生 刘林青先生
2017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