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关于公司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0
湖 湖 北 华 隽 律 师 事 务 所
HUBEI HIGH DREAM LAW FIRM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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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一月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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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股有限公司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源信息”)的委托,指派姚远、杨森律师公司实
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
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我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查阅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
对力源信息提供的有关本次注销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股有限公司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于 2019 年 1 月 4 日结束,该行权
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45.8 万股,激励对象的实际行
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8 万股,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6 万股,公司将按照《管
理办法》及《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注
销该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36 万股。
2.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14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
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36 万股。
3.2019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公司 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议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意注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期权数量共计 36 万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力源信息本次注销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及《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
可行权(解锁)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股票期权的 51 名激励对象在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45.8 万股。
截至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结束,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09.8 万
股,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6 万股。根据《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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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行权有效期结束后,激励对象己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力源信息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及《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力源信息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以及《201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力源信息已经履行本次注销于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股有限公司
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到期未行权股票期
权的的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杨 森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