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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信息: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3-28  

						证券代码:300184          证券简称:力源信息          公告编号:2019-026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3月15日以邮件形式告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19年3月26日下
午14:30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均
以现场方式参加)。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马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以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其余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 2019
年初变更会计政策,并从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不追溯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
标。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18 年度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357,399,196.00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75,837,424.45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68,987,088.75 元,母公司资本
公积 3,191,257,052.68 元。

     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656,359,70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
(含税)人民币,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5,635,970.4元(含税)。

    以公司总股本656,359,704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181,447,467股。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
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028)。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相关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监事会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相关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武汉帕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议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度及 2018 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审核,武汉帕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6 至 2018 年度的累计净利润及 2018 年度的净利润实现数达到了承诺净利润。
独立财务顾问对此出具了《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核查意
见》。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 23-00088
号)。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良好的服务
素质,且为本公司连续提供了多年的审计服务,有良好的合作经验,在审计过程
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在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前,已经得到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
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
币2亿元综合授信,并在此综合授信项下开展用信,期限一年,币种:人民币、
美元。最终授信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授信项下业务不再单独出具董事会决议。

    同意公司向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请金额不超过1000万美元(或等值
人民币)综合授信,期限18个月,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力源(香港)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鼎芯科技(亚太)有限
公司共用授信额度,最终额度及具体信息以实际签署的授信协议为准,授信项下
业务不再单独出具董事会决议。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力源信息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为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1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其中公司拟向浙商银行武汉分行申请总额不超
过等值人民币8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一年,币种:人民币、美元。最终授信额
度及担保方式以银行审批为准,授信项下业务不再单独出具董事会决议。现由于
银行最新要求,需针对上述授信增加担保。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力源信息应用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向浙商银行武
汉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
时,公司以自身等值的存货提供反担保,最终授信额度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期
限从融资发生之日起1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南京银行南京分行城
西支行申请敞口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南京
飞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自身等值的固定资产对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最终授信额
度以银行核准额度为准,期限从融资发生之日起1年。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力源(香港)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和全资孙公司鼎芯科技(亚太)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力源、全资孙公司鼎芯亚太向永隆银行申请总额
为1000万美元贸易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香港力源和鼎芯亚太在授信额度内
共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马克(MARK ZHAO)代表公司签署与上述
担保相关的担保函及其他文件,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同时全资
子公司香港力源和全资孙公司鼎芯亚太以其等值的存货对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担
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向银
行申请综合授信和贸易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9年第一期回购股份事项已实施完毕,按照相关要求,本次回购
的2,893,700股股份将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上述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19年3月21日完
成,公司总股本由659,253,404股减少至656,359,704股。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19】第23-00003号验
资报告。
     因此,同意对注册资本修改如下:
     变更前: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925.3404万元。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635.9704万元。
           鉴于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
    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5,925.3404 万元。                        65,635.9704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925.3404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5,635.9704 万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以下简称“准则”),本公司秉着完善公司内控体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质量水平的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对公司治理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同意对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修订,详情请查看《附件1: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
    (以下简称“准则”),本公司秉着完善公司内控体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
    公司质量水平的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对公司治理进行全面梳理自查,同意对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详情请查看《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由公司董事会提请于2019年4月17日下午3:00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8 日
附件1:公司治理相关制度修订案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
生。                                     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
(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
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会委员内选举产生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构;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
其实施;                                 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间的沟通;                               露;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露;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
宜。


       2、《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
会秘书: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会的行政处罚;                        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情形。
    他情形。




    3、《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作水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
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
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武汉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武汉力源信息技     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差错、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 错、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
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信息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 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
(三) 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    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
式》(证监公司字[2009]33号),证券交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
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错误或重大遗漏;
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业绩预告与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
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
与格式》(证监公司字[2009]33号)及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执行。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公司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为改选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的,该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每届最多更换
                                        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捷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为股东
出席。                                  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