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8-16
力源信息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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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 隽 律 师 事务 所
HUA JUN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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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吴和平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
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7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
发布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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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
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
大园三路 5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9 年 8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15 日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大会通知列明的方案逐项进行了投
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截止股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8 月 12 日(星
期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符合《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名称)、股票帐户
卡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170,436,26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66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170,431,9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66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4,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170,431,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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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以上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70,436,2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向各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170,431,9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4,3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以上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70,436,2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
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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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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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顾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吴和平
201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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