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信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2
力源信息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 律师 事务 所
HUA JUN & CO.
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23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407398 传真:(027)59407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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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力源信息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吴和平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
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
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第
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逐项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20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
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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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
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
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
大园三路 5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大会通知列明的方案逐项进行了投
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大会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59,466,14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3.535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5,988,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401%;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77,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508,8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03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876%;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477,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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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项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1.0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 155,988,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3,322,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448%;反对
股数 154,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52%;弃权股数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59,311,2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9%;反对股数 154,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971%;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2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现场投票结果:
同意股数 155,988,8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股
数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股数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网络投票结果为:
同意股数 3,10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3849%;反对
股数 359,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447%;弃权股数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3%。
以上现场以及网络两项合计投票结果:同意股数 159,097,02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85%;反对股数 359,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2256%;弃权股数 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9%。
本次股东大会共计 1 项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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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五)、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的子议案 1.01 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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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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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顾 俊
经办律师: 姚 远
吴和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