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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03-29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
动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并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
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数量;

   (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因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四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
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锁定;公司上市已
满一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法定数额;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
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
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
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一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