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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信息: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3-29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备和完整,报送及时,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按照本制度附件1《武
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中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除按照本制
度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1)外,还应当视情况分阶段披露
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参
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
当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
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涉嫌
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5日
           附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亲   知   知
                                                                                                    知
                                                                      亲   属   悉   悉
                                                                                                    悉
                                                                      属   关   内   内
姓                    证                                        关                                  内             登    股
                                                                      关   系   幕   幕    知悉内                                                  所属
名/   国    证件类    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职     系                                  幕    登记时   记    东    联系     通讯地址
                                                                      系   人   信   信    幕信息                                                  单位
名    籍    型*       号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务*    类                                  信    间*      人    代    手机*    *
                                                                      人   证   息   息    内容                                                    类别*
称*                   码*                                       型*                                 息             *     码
                                                                      姓   件   地   方
                                                                                                    阶
                                                                      名   号   点   式
                                                                                                    段*
                                                                           码   *    *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 2: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人员姓名   参与人员所属单位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字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