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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信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6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
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
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
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
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
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
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 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
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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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
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
计划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
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
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
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可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机构,
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相关部
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
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人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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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等的
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
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
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
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将审查
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销售部及采购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
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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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券投资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披露工作;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
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
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
    (二)财务部结合各银行报价综合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选择当
前报价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在公司董事会和
/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四)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议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和/
或股东大会批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
额度内进行审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五)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流
程提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件备
案。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
亏情况,定期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七)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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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
 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
     (1)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严格控制其交易规模;
     (2)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3)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
 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
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
 险的发生。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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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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