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汉生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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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810/FY/2019-018
根据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深圳
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
称“16 铁汉 01”)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现就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一起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
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召集。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
议定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大
厦 27 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
贵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
了《关于召开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
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深
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7 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
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
员为截至 2019 年 1 月 16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代表以
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债券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以现场出席和通讯方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
人及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本期债券持有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 418,000 张,
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合计人民币 41,800,000.00 元,占本期债券未偿还债
券面值总额的 100.00%。
(二)出席、列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代表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及其他
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规定,该等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资格,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进行审
议、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如下议案进
行了审议:
1. 《关于“16 铁汉 01”增加一次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
“16 铁汉 01”增加一次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418,00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0.00%;反对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弃权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
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债券持有人会
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债券持有或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
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