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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1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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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18]第001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的委托,担任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项目的专
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20号”)
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公司拟实施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2、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公司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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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
及书面陈述。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已向信达律师
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其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并
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系由深圳市欣旺达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481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4,700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并于2011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欣旺
达”,股票代码“300207”。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279446850J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
和路2号综合楼1楼、2楼A-B区、2楼D区-9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867.45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王威;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软件开发及销售;锂离子电池、
蓄电池、蓄电池组的实验室检测、技术咨询服务;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物业租赁;普通货运。(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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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及禁止项目);许可经营项
目:电池、充电器、精密模具、精密注塑、仪器仪表、工业设备、自动化设备及
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动力电池系统、储能
电池及储能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生产在分公司进行)”;营业期限为永
续经营。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
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
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8年10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试点意见》的相关规定,信达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阅公司
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
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书面确认、董事会及监事会相关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
部分第(二) 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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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自负盈亏,自担风
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
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或
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并经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书面确
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核心管理及骨干员工,
在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及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务及技术骨干人员,及经董事会认定有卓越贡献的公司或子公司其他员工;参加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
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
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
书面确认,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融资资金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五)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许可
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不超过
24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所获得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规模上限为20,000
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
所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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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
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
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
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
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
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经查阅《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
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
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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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18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其
中关联董事肖光昱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2018年10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认为: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
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
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中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
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4、2018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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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已聘请信达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
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公司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文件。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
见》《备忘录第20号》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备忘录第20号》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已就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
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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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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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任宝明




                                                    王    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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