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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26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过认真的事前审
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讨论后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另提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
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外投资遵循自愿、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及条件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
会在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1 名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其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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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上述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方惠州新能源、惠州动力新能源、东莞锂威及惠州锂威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其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
金的需求,有利于上述四家子公司的发展。公司为惠州新能源、惠州动力新能源、东
莞锂威及惠州锂威的控股股东,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的风险,同时上述四
家子公司均就该担保事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
    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为上述四家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宜。
    三、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
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
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含)10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
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
    四、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有效管理外币资产、负债及现金流的汇率风险,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使用
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全年不超过等值人民币60亿元额度内滚动操作,与相关金融机
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为规避汇率风险所开展的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是基于对未来外汇收支的合
理估计和目前外汇收支的实际需求,业务流程合法合规,对公司流动性无重大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为外
汇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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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柳木华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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