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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补充核查意见2019-01-2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补充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
销商”)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公司”)非公开
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
定,对欣旺达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现
根据欣旺达该事项的补充公告出具补充核查意见。

    一、业务规模

    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产品的对外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公司 2017 年全
年对外出口销售规模折合人民币为 51.37 亿元,2018 年前三季度对外出口销售规
模折合人民币为 46.73 亿元,预计 2018 年全年对外出口销售规模折合人民币近
80 亿元,主要交易币种为美元。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日常业绩造成负面影
响,从而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拟使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全年不超过
人民币 60 亿元额度内滚动操作。公司套期保值规模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主
要目的是锁定汇率,不属于高风险投资情形。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外汇主要来自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对外进出
口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有效管理公司外币资产、负债及现金流,
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为目的,不进行任何单纯以投机
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但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市场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
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若市场价格优于操作时的锁定价格,将造成汇兑风
                                     1
险;

       2、信用风险: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对手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办理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基本不存在履约风险;

       3、流动性风险:公司目前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为固定收益型衍生品
业务,以公司进出口收付业务为基础,未实质占用可用资金,流动性风险较小;

       4、内部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由于员工操
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在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造成损失。

   三、风险管理措施

       1、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在签订合约时严格基于公司
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2、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固定收益型低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3、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保值为原则,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授权部门和人员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并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操作
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4、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组织机构、
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
露、档案管理制度等进行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

   四、其他说明

       上述套期保值业务是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利用外
汇套期保值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及外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最大可能的规避
外汇汇率大幅波动给公司带来的风险,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
不属于高风险投资情形。

   五、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管理公司外币资产、负债及现金
                                      2
流,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2、公司拟使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全年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额度内滚动操作,
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主要目的是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日常业绩造
成负面影响,从而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不属于高风险投资情形;同时,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外汇主要来自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对外进出口业
务,不涉及募集资金;

    3、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及必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4、上述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欣旺达开展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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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补充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夏智勇             杨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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