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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2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钟明霞女士的个人任期即将届满,钟明霞女士申请辞去公司
第五届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各相关委员会职务。该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董事会关于提名于群女士为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欣旺达电子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
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个人履历等情况后作出的,本
次独立董事候选人于群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永中和”)诚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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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良好,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
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
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2.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因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 10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确
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及审计工作需
要,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理由恰当。
信永中和诚信状况良好,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本次公司为浙江欣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浙江欣动”)采购原材料的货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浙江欣动就该担保事
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利于促进浙江欣动日常业务运作及发展。公司及浙
江欣动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相关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中,被
担保人浙江欣动的其他股东虽未按照各自享有的股东权益比例对其进行担保,但考
虑到公司对浙江欣动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
范围内,因此,本次公司为浙江欣动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风险可控,对公司的正
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为浙江欣动的母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
事项的风险。
    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为浙江欣动采购付款提供担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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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被担保方南昌欣旺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昌欣旺达”)为欣旺达控股子公司,因欣旺达南昌动力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经
营建设需要,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期限不超过 3
年(含)的综合授信额度。此外,因投资基建、设备等项目需要,南昌欣旺达需向
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分别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期限不超过 10
年(含)的融资额度。公司为南昌欣旺达的综合授信额度以及项目融资额度提供全
额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南昌欣旺达就该担保事项为欣旺达提供反担保。被担保对
象南昌欣旺达的其他股东虽未按照各自享有的股东权益比例对其进行担保,但考虑
到公司对南昌欣旺达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控制权,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
的范围之内,能够对南昌欣旺达的经营管理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故本次公司为
南昌欣旺达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风险可控。
    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欣旺达为南昌欣旺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以及欣旺达为南昌欣旺达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项目融资额度提供
担保的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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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钟明霞                     刘征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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