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欣旺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17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95 号



致: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欣旺达”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欣旺达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现行有效的《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欣
旺达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欣旺达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
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


     2、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公司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王威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98,544,4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0027%。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为 2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4,332,0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4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
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程序、内容、提案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程序


     1、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王威提出的《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2、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新增临时提案的提案
人、提案内容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内容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提高公司决策效
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将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为公司股东王威。截至公司公告《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之日,
王威持有公司 132,446,600 股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71%,持有的公司股份
超过 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股东王威具有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合法资
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
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31,0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4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27,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3%。

     2、《关于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31,0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4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27,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3%。

     3、《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31,0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4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27,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3%。

     4、《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31,0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4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27,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6%;反对 7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3%。

     5、《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04,9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01%;反对 10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01,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3%;反对 10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344%;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3%。


     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87,6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845%;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84,1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1%;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44%。


     7、《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38,1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759%;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弃权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34,6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0%;反对 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70%。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72,789,925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849%;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886,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61%;反对 1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225%;弃权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913%。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欣旺达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临时
提案的提案程序、内容、提案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王   茜




                                              韩若晗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