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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2022-06-29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
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等法律、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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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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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一
年之内仍然有效。
       第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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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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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
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
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三,则董事会在未经
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
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节 董事长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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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章程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
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
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
或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天。
     尽管有上述,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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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书面、传真、视频会议、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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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不
足”、“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
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GDR 在【】
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规则自动失效。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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