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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泽信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答复的公告2022-08-19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天泽信息          公告编号:2021-058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答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天泽信息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324 号)(以下简称“关注
函”),要求公司就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2 年 8 月 19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
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湖南证监局上市
公司监管处。公司就关注函所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相关问题的答复公告
如下:
    你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披露公告称,股东孙伯荣与公司副董事长兼副
总经理罗博于 8 月 13 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孙伯荣将其直接持有的全部
16,721,32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96%)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
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
他及唯一地委托给罗博行使,委托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我部对此表示
关注,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
    问:1.孙伯荣及其妻子合计持有公司股东无锡中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住集团”)100%股份,中住集团已于 2020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
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现实际控制人肖四清,且与肖四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
你公司:
    (1)说明孙伯荣与中住集团将各自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委托给不同
方的具体考虑及原因,相关安排是否构成不可撤销的承诺或具有法律效力,并明
确后续是否存在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公司答复:

    1、中住集团股份委托的具体考虑及原因
    2020 年 5 月 15 日,中住集团、湖南潇湘鑫晟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潇湘鑫晟基金”)、孙伯荣先生签署《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潇湘鑫晟基金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住集团所持公
司 2,130.85 万股股份。同日,中住集团与潇湘鑫晟基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及《放弃行使表决权协议》,中住集团同意将所持公司 2,373.77 万股股份的全部
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
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潇湘基金行使,并放弃所持公司剩余
1,703.87 万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020 年 5 月 25 日,中住集团、潇湘鑫晟基金、孙伯荣先生及肖四清先生签
署《关于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住集团与潇
湘鑫晟基金同意终止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和《放弃行
使表决权协议》。同日,中住集团与肖四清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住集
团将所持公司 53,561,487 股股份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
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
肖四清先生行使。
    对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中住集团将所持公司 5.57%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潇湘
鑫晟基金并同时放弃所持公司 4%股份的表决权,根据中住集团、孙伯荣先生出
具的书面说明,该次表决权安排主要原因为当时中住集团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质押还款压力较大,需要引进资金方通过转让部分股份解决质押问题。同时,
潇湘鑫晟基金根据公司近年来的业务发展情况,认为中住集团有必要向潇湘鑫晟
基金委托部分表决权,从而有利于其更好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后续发展。
    而对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中住集团将所持公司 12.57%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
肖四清先生,根据中住集团、孙伯荣先生出具的书面说明,该次表决权安排的主
要原因为原方案可能导致投票权进一步分散,可能不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公司
治理结构的稳定。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业务的收入和利润规模已经占据了公司的
主要部分,中住集团看好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前景,各方一致同意将中住集团转让
后剩余部分的表决权委托给肖四清先生行使。
    2、孙伯荣先生股份委托的具体考虑及原因
    根据孙伯荣先生出具的书面说明,孙伯荣先生债务缠身,所持公司股份已被
全部冻结,并有陆续被司法执行的风险。2022 年 8 月 1 日,因未能履行股权转
让合同纠纷付款义务,孙伯荣先生所持公司 1,626 万股股份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直接交付给无锡通汇投资有限公司。后又因未能履行偿付借款本息
义务,债权人华新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孙伯荣先生所持公司
1,000 万股股份。该拍卖(变卖)虽已流拍,但仍存在被申请继续拍卖、变卖之
可能性。现阶段,孙伯荣先生疲于应付自身债务问题,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更是
无暇顾及。为不影响上市公司后续经营管理,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与效率,孙伯
荣先生决定在过渡期内,将所持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对外委托。罗博先生作为
公司现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及公司前任财务总监,在公司当前发展阶段具有较
大的不可替代性,并对公司治理有着一定的独到见解。因此,孙伯荣先生出于对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信心及罗博先生公司治理能力的认可,最终决定将公司股份
表决权委托给罗博先生。
    3、表决权委托安排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
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根据《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第六十三条规定,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根据《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规定,股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应当注明
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条的规定,委
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
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因此,中住集团与孙伯荣先生的表决权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有法律法规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法律效
力。
    4、中住集团与孙伯荣先生后续的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及计划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4 日 10 时至 2022 年 8 月 5 日 10
时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卖中住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致使中住集团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被动减持公司 27,896,506 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8 月 1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住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3,201,50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76%。
    根据孙伯荣先生的书面说明,在与自然人华新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孙
伯荣先生未能履行调解协议书项下的归还借款本息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华新申请,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2 年 8 月 9 日 10 时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
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变卖)过孙伯荣先生所持公司 1,000 万
股股份。根据拍卖结果,该拍卖(变卖)已流拍。孙伯荣先生目前正与债权人进
行沟通,力争取得和解。但如始终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孙伯荣先生所持股份仍存
在被申请继续拍卖、变卖的可能。


    (2)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并
结合孙伯荣控制中住集团、中住集团与肖四清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逐条说
明孙伯荣、中住集团、肖四清与罗博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如否,请提供
充分、客观证明材料。
    公司答复:
    1、肖四清先生与中住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肖四清先生与中住集团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肖四清先生可以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
量,肖四清先生与中住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罗博先生与孙伯荣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罗博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罗博先生可以通过《表决权委托协议》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
罗博先生与孙伯荣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孙伯荣先生与中住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孙伯荣先生系中住集团的控股股东,双方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但该法定一致行动关系受到肖
四清先生和中住集团《表决权委托协议》、罗博先生和孙伯荣先生《表决权委托
协议》的约束,双方实际上无法在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
    4、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
    孙伯荣先生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
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已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不
可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罗博先生行使,即孙伯荣先生对于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0。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不存在通过
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
者事实。因此,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
    (2)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
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根据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的书面确认,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推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形,具体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序号                                                   结论
                         规定的情形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均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为自然人,不适用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不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均先生
      3        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
                                                      为自然人,不适用
               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均
      4
                   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为自然人,不适用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两
      5        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   人互不存在为对方取得公司
                             安排                 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两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6                                           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均
      7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为自然人,不适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序号                                                   结论
                         规定的情形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均
      8        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为自然人,不适用
                             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均
      9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为自然人,不适用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
               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两
      10       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
                                                    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均
      11       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
                                                      为自然人,不适用
                   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肖四清先生、孙伯荣先生两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肖四清先生与孙伯荣先生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罗博先生与中住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罗博先生与中住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
    中住集团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
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已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不可
撤销、排他及唯一地委托给肖四清先生行使,即中住集团先生对于其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实际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0。罗博先生与中住集团不存在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
事实。因此,罗博先生与中住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
    (2)罗博先生与中住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根据中住集团与罗博先生的书面确认,中住集团与罗博先生不存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推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具
体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序号                                                  结论
                        规定的情形
                                                 罗博先生未持有中住集团股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权,双方不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
                                                 罗博先生、中住集团不受同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3       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   罗博先生为自然人,不适用
              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罗博先生未持有中住集团股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
      4                                          权,亦无法对中住集团的重
              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   罗博先生、中住集团双方互
      5       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   不存在为对方取得公司股份
              安排                               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
                                                 罗博先生、中住集团双方之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6                                          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等其他经济关系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罗博先生未持有中住集团股
      7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权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8       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罗博先生未在中住集团任职
              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   罗博先生未持有中住集团股
      9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权,亦未在中住集团任职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
              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   罗博先生的亲属不存在直接
      10      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   或者间接控制中住集团的情
              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形
              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罗博先生不存在控制中住集
      11      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
                                                 团的情形
              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罗博先生、中住集团双方之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间不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罗博先生先生与中住集团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6、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
    根据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的说明,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不存在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
实。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所拥有的公司表决权股份可按照各自的个人意志自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因此,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的情形。
    (2)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根据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的书面确认,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推定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具体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序号                                                   结论
                          规定的情形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均为
       1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自然人,不适用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两人
       2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不受同一主体控制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均为
       3        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
                                                   自然人,不适用
                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均为
       4
                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自然人,不适用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两人
       5        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   互不存在为对方取得公司股
                安排                               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两人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6                                           之间不存在合伙、合作、联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均为
       7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自然人,不适用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均为
       8        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自然人,不适用
                股份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均为
       9
                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   自然人,不适用
                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序号                                                     结论
                                规定的情形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
                    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两人
         10         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均为
         11         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
                                                       自然人,不适用
                    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两人
         12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肖四清先生与罗博先生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3)说明孙伯荣是否能对中住集团实际施加控制,孙伯荣及中住集团是否
存在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的可能性,如表决权委托方及受托方产生分歧将采
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并结合各方目前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及表
决权比例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不稳定风险。
       公司答复:
    1、孙伯荣先生对中住集团的控制情况
    根据孙伯荣先生与中住集团的说明,孙伯荣先生为中住集团的控股股东,能
够对中住集团自身的运营决策施加控制。
    2、孙伯荣先生及中住集团因利益冲突收回表决权的可能性
    肖四清先生与中住集团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罗博先生与孙伯荣先生
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是签署各方的真实合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有法律法规及《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法律效
力。
    两项表决权委托均为不可撤销、排他及唯一。且两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均
明确约定,“委托期限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协议项下
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孙伯荣先生及中住集团作为委托人应遵守《表决
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即使出现利益冲突情形也不能单方收回表决权。
       3、委托双方产生分歧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有效性
       1)上市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三会制度健全且能确保规范运作
       在机构设置上,上市公司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与监督机
构,且董事会设置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下设了内部审计部。同时,公司聘请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制度建设上,上市公司已
制定并完善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与《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将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继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
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2)各方所签署协议明确约定表决权行使等事项,保证受托方的决策权
       各方签署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对表决权行使权限、委托期限、违约
责任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和安排,保证表决权委托的顺利实施。委托期限内,
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作为受托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思,根据届时有效的《天
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无需
另行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综上,在多个维度的保护下,即使表决权委托方及受托方产生分歧,上市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将本着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权益的原则尽心
履职,依法依规保障公司治理。
       4、公司控制权的不稳定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表决权委托各方所持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表决权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股)
   1         肖四清          42,322,065      10.03%    45,523,573       10.78%

   2        中住集团          3,201,508       0.76%             -            -

   3          罗博                   0        0.00%    16,721,320        3.96%

   4         孙伯荣          16,721,320       3.96%             -            -
       孙伯荣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将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委托给罗博先生行使,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因执行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住集团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被动
减持公司股份 27,896,506 股。此权益变动导致肖四清先生所拥有的公司表决权股
份数量相应减少,但暂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肖四清先生合计拥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 45,523,57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10.78%。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其中肖四清先生、罗博先生、肖燕女士
等三名非独立董事,刘灿辉先生、邓路先生、赵德军先生等三名独立董事均由肖
四清先生提名;且非独立董事佘婵女士为肖四清先生配偶。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黎骅先生、费紫微先生等两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也均由肖四清
先生提名。同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四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2,322,0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也是公司目前唯一持股 5%以
上股东。肖四清先生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清偿担保债务,肖四清先生计划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等证券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被动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 8,442,146 股。鉴于肖四清先生持股比例较低,如本次被动减持计划得以实施,
可能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公司一定程度上存在控制权不稳定风险,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出具《关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事项之法律意见
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相关公告。


    问:2. 协议显示,孙伯荣不排除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基础上继续减持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请你公司说明孙伯荣及其控制的法人
所持股份质押及司法冻结涉诉进展、后续违约处置风险等,是否存在明确的减持
计划及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公司答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伯荣先生及中住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及冻结情况如
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质押数量(股)        冻结数量(股)

       孙伯荣           16,721,320         10,000,000              16,721,320

   中住集团              3,201,508                    -             3,201,508

    孙伯荣先生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将所持公司股份 10,000,000 股(占其持股数
量的 59.80%)质押给自然人华新。因未能履行向华新偿付借款本息义务,债权
人华新向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孙伯荣先生所持公司 1,000 万股
股份。根据拍卖结果,该拍卖(变卖)已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流拍。孙伯荣先生
目前正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力争取得和解。但如始终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孙伯荣
先生所持股份仍存在被申请继续拍卖、变卖的可能。孙伯荣先生不是公司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后续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住集团仅持有公司股份 3,201,50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76%。虽中住集团已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肖四清先生行使,但鉴于中住集团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1%,
该股份的后续减持或处置行为(如有)已无法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影
响。

    特此公告




                                                天泽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